2007年12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价风衣被洗坏只赔10倍洗衣费 法院认定霸王条款无效照价赔偿
王健军 张伟

  价值1490元的风衣被洗衣店洗后染了色,顾客要求全价赔偿,洗衣店却以店堂公示上注明的“高价衣服应进行保价洗涤”为由,只愿意按洗衣费的10倍给予赔偿。11月28日,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该店堂公示属“霸王条款”,依法判决洗衣店在扣减一年的折旧费后,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1341元。
    经审理查明,今年5月19日,原告董某在被告某洗涤中心办理了面额为100元的会员卡,同时将其女儿的一件浅色风衣送至该洗涤中心进行干洗。数日后,董某按约提取衣服时,发现衣服上有其他颜色的色斑,遂与洗涤中心交涉。洗涤中心允诺再次洗涤,后又告知董某不能消除色斑,只能通过将风衣整体染成其他颜色解决。董某拒绝了染色方案,且不同意洗涤中心给予10倍洗衣费的赔偿要求。此后洗涤中心在未经原告董某同意的情况下,自行将风衣染色。在双方协商未果后,原告将洗涤中心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洗涤中心按服装购买价格予以赔偿。
    庭审中,被告洗涤中心提出,该店已在店堂张贴公示,规定高价衣服应进行保价洗涤,但原告未申报价值,因此只能按行规赔偿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在洗涤过程中致原告服装附着其他色斑,又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将服装染成其他颜色,造成原告服装失去原有穿着目的,应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虽然被告答辩其已在店堂张贴公示,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公示形式减、免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,且被告亦未向会员说明高、低价服装的界限。被告在取件单背面印有免责条款,但该取件单并未交付原告,应视为未对原告予以说明,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,故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。考虑到原告服装已使用1年,故应按购买价的10%扣减赔偿费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